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胜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胜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25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胜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28542.0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胜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32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