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94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钢,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胜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凯,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胜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胜天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5.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67.58元,由***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67.5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肖振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边金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