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0915号
原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辰昌路293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天津三建建景尚筑园林仿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红星路煤矿设备厂对过(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与被告天津三建建景尚筑园林仿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8元,由原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