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25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杭州九色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8幢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66846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劳人仲案字(2018)第28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4032.69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4082.6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九色鹿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2.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