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执195号之一
被执行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焦兴华。
被执行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负责人:孙满清。
关于被执行人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二被执行人应承担原审案件受理费4507元,再审案件受理费9014元,合计13521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案件受理费的法律义务,经移送,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4、本院于2020年3月1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阴市××××号不动产。
5、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程黎明
审判员 张大亮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