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3执4129号
申请执行人:高月霞,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阴市云亭街道绿城新天地2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高月霞申请执行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6)苏132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阴市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