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斯大锅炉有限公司

某某大锅炉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不老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阿乐库得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7民初64号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原告扬州斯大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不老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阿乐库得林牧科技有限公司、李锴劭、胡应美、王永胜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新0107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新0107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和第三人王永胜、胡应美共同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扬州锅炉公司”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1,0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全部由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和第三人王永胜、胡应美共同承担,其中原告预交的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扬州锅炉公司,剩余20,9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  判  长   王红泉
人民 陪 审员   马洪录
人民 陪 审员   郁 洁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卢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