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初304号
原告:扬州斯大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ROBESTAENGINEERINGCO,住所地韩国庆尚南道昌原市义昌区。
原告扬州斯大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ROBESTAENGINEERINGCO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斯大锅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斯大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岐华
审 判 员 李益松
审 判 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屠新苗
书 记 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