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鼎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412号
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751406H。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金鼎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宝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581242656M。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住长治市潞州区故县,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受理的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鼎潞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宇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王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