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0916号
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佩华,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周浩荣。
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诉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