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7314号
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75140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MA6Y6GGW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城东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解,现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不进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武航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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