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辽0903民初592号
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永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主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00000.00元;于2023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剩余货款424394.20元;
二、若被告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上述约定货款,则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放弃逾期付款损失请求;若被告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被告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24394.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5.77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6168.7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3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