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30民初1957号
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75140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古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376468204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