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桂0109执12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市交建公司)与被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西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桂西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交建公司系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执66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案被执行人桂西公路局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桂西公路局停止向梧州市交建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017年1月20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405执6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交建公司在桂西公路局的工程款共计1249480.58元〔此款包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288791元、逾期利息50874.29元、案件受理费3082元,三项共计人民币342747.29元〕。2017年2月8日被执行人桂西公路局已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入执行款共计1249480.58元。
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交建公司基于该案享有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桂西公路局已经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李景强
审判员 黄 诚
审判员 韦 利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陆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