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

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工厂一路九龙里22号,工商注册号:450400000012980。
法定代表人:李佑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秋,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明,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交通局大院,工商注册号:450500000006566。
法定代表人:陈明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梧州交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高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北海高昂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裁字(2016)第10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梧州交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263165.85元,并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7299元。但被执行人北海高昂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北海高昂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情况,并到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海高昂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EL××××长城牌汽车(注册日期:2009年5月4日)、桂E08987金旅牌客车(注册日期:2010年3月22日)各一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上述车辆使用多年无太大的执行价值,其不主张查封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北海高昂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梧州交建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梧州交建公司的债权尚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嘉
审 判 员  丘 泽
审 判 员  邱愉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雪玉
书 记 员  龙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