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

某某、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5执异29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湖南路金星花园C区。
被执行人: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海市北海大道与贵州路交汇处国际金融大厦*座*楼。
法定代表人:窦兴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住所:梧州市工厂—路九龙里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富民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梧州市交通建设机械施工公司、梧州港联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北海市高昂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18)桂05执22号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异议过程中,***于2018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敏
审判员***
审判员魏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