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覃遵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8民初728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
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恩施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8294929N。
法定代表人:***,原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与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田红军
书记员田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