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胡鸿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2825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8294929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本院在执行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入和财产,并依法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