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724民初242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永兴街道双溪社区十组。
法定代表人:*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斌,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曹魏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翔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55元,减半收取计15477.5元,由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