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56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职业,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夏依纯(实习),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8294929N。
法定代表人:田宏章。
原告***诉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黄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