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分局铁岭线桥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沈阳铁路分局铁岭线桥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7101民初77号
原告:沈阳铁路分局铁岭线桥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五委。
法定代表人:郑久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石桥路南二巷平房9号。
原告沈阳铁路分局铁岭线桥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8月3日,原告将开原专用线工区西侧房屋借给被告使用至今。2017年7月4日,开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认为被告使用的房屋属于擅自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给原告下发通知书,责令原告7日内自行拆除,但被告不肯将房屋腾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出房屋,交还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开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跃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