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东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5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河,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东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守春,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东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1执5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寿
审判员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