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华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东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5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东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李守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1民初339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东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东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绥芬河市东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五处房屋。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长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