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3民初370号
原告:庞祥,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新立站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山,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新立站村一组,系原告庞祥之子。
被告: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新建街原哈达湾车站站舍。
法定代表人:丰玉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堂,该公司业务员。
原告庞祥与被告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庞祥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个人原因,现原告庞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庞祥负担。
审 判 员 胡冀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赵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