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民初3222号
原告:吉林市铭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生。
被告: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市铭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铭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铭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