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84民初3319号
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651-86栋。
法定代表人:董九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新建街原哈达湾车站站舍。
法定代表人:丰玉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滨,副经理。
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50.00元,退还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150.00元。
审判员  杨本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