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1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吉林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桦甸市永吉街*家牡丹园。
经营者:*洪发,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道立兴委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桦甸市大勃吉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务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段长。
上诉人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桦甸市永吉街*家牡丹园及原审被告桦甸市大勃吉林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务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市恒润铁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 奇
审判员 于福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