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衡器制造公司、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辖终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衡器制造公司。
住所:昆明市大观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号。
法定代表人:苏洋。
上诉人昆明衡器制造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8)云0181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昆明衡器制造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昆明市大观路2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昆明昆衡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以昆明昆衡衡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确定管辖法院,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因涉案工程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褚玉春
审判员***
审判员潘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