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衡器制造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辖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苏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衡器制造公司。
住所:昆明市大观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9)*0181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纯给付金钱的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昆明衡器制造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因工程地点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虹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