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81民初1086号之一
原告:昆明衡器制造公司。住所:昆明市大观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鸣、***,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延长线92号。
法定代表人:苏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衡器制造公司与被告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