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六和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1民初129号
原告:普洱六和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10832842558。
法定代表人:杨孟瑜,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茶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6562054X。
法定代表人:苏洋,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延长线92号。
原告普洱六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普洱六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六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云南科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六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3元,依法减半收取2746.50元,由原告普洱六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梦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