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14691号
原告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6号渝兴广场B1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400949。
法定代表人何清平,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凡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语,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22-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87427N。
法定代表人赵蕾,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盛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