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顺恒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8601民初536号
原告:重庆顺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泽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健,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顺恒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顺恒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恒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顺恒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原告重庆顺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子龙
书 记 员  严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