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5219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众艺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柳邕路****裕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NUTUD78。
经营者:黄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梅,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一棵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名都苑**商住楼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7420348。
法定代表人:欧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众艺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广西一棵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众艺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众艺建筑材料经营部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众艺建筑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4082.5元,由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众艺建筑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曾 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苡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