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棵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一棵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2民初55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存,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哲,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一棵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
法定代表人:欧志刚。
原告***与被告广西一棵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47元,两项合计22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沈 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黎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