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市兴隆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1102执72号
本院在执行盘锦市兴隆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330.00元,执行费14,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电话约谈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闫晓峰
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