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蒲文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423民初805号
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蒲文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因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其撤诉理由正当,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6.00元,减半收取计3,608.00元,由原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娇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