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1225号
申请人:青州骏腾古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黄楼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MJ01G3R。
被申请人: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曲阜市后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381520007。
被申请人: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新亚财富广场A座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95419114Y。
被申请人:郑光娥,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青州骏腾古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郑光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5784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在中国银行的存款24578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49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双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