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鼎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商初字第1990号
原告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号23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鼎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东坡休闲广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鼎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收取375元,由原告上海汉德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