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9815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该公司员工。
被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驿城村长安路西、陇海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