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8431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8431号
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67781661U。
法定表表人:杨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捷,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瑾瑜,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46133436。
法定代表人:周水保,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金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