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广核高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财保2号
申请人:中广核高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活道镇圩镇(活道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工业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UJWKG0G。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刘书含,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经济开发区腾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46133436。
法定代表人:周水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广核高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72669.99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2022年2月2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保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72669.99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