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284民初3217号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大沙镇大兴围水利会“沙氹”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1月16日,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50************022。
被告: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盈锋中心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66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会市永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