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丰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3民初845号之二
原告:肇庆市丰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321国道永通加油站北89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UML5G1M。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慧,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盈锋中心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66663。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望辉,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涛,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丰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丰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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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4064.03元、财产保全费2796.02元,共计6860.05元,由原告肇庆市丰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杰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