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29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镇龙镇新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朱锦文,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盈锋中心西区4楼。
法定代表人:林鸿,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
法定代表人:刘浪,董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006989.87元,违约金5142.3元(以货款420816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暂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为298826.37元;2021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偿还1000000元,扣除折让的违约金500000元及截止5月17日的违约金298826.37元,剩余201173.63元为货款本金;以货款4006989.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暂计算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为5142.3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2115元,以上合计4054247.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54247.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执 行 员 贺正勇
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