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2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东莞市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崧,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盈锋中心西区4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罗志崧、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3年3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