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1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嵩,泰和泰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婧,泰和泰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供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智达二路******611>
法定代表人:韩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供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被上诉人四川供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同意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四川供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该请求,因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9元,由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卫敏
审 判 员 夏 伟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蔡诗言
书 记 员 刘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