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319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富贵巷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征,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关三角地17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马克鑫,总经理。
原告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百恒一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民
代理审判员
张笑竹
代理审判员
周光庆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