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908号之一
原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93528731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