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908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93528731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85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20858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21)苏0312民初79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85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擎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858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